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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向同级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反馈零余额账户对公务卡的支付信息,以及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支付信息,并向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因公务卡销户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2个工作日内与预算单位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负数),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取出并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负数),及时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照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分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按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 公务卡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十六条 银联云南分公司和有关发卡行等涉及公务卡支付结算的机构,应当确保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十七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费挂失、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

  第三十八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透支免息期为20天-56天。具体额度和期限按照各发卡行贷记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务卡具有多种还款方式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行和银联云南分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财政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机关、银联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等,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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