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事前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提现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发卡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提前5个工作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