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原则,推进我市公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在昆明市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3号)等相关规定,参照《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2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市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部门在服务质量优良、操作程序规范、组织管理上乘、具有能满足公务卡业务所需的支持系统,且信用卡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遵循办理公务卡业务方便、高效的原则,自行选择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应当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发卡行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