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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修订)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火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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