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发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