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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3.监督、指导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指导、督促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监管企业落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3.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4.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

  5.依法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公共安全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许可后方能发照;

  2.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依法强制变更、注销或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一)气象部门

  1.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承担代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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