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起草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草案,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宗教事务部门
1.负责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2.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五)旅游部门
1.负责旅行社、旅游住宿(星级)及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协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伤亡事故,统一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4.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5.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7.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9.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0.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七)滇池管理部门
1.负责滇池流域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滇池水体范围内水上安全及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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