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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2.负责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的安全监督;

  3.负责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涉林部分的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水务部门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城市供水企业、河道采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病、险水库的管理措施,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发生;

  4.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及其堤防、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商务部门

  1.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指导商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定点屠宰及拍卖、典当、旧货等特殊流通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粮食部门

  1.负责粮油企业和粮食仓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粮食流通行业及仓储加工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部门

  1.监督、指导广电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报道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

  2.配合相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监督、指导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卫生部门

  1.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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