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害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勘察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督促、指导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4.指导、协调辖区内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2.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含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客货运场站、城乡公交、出租客运、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国际客货运输、物流服务、停车场、洗车场、机动车维修检测、机动车驾驶培训)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对公路(包括桥涵)、水上航道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进行整改;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环保部门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
2.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3.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园林绿化部门
1.负责所属公园、风景名胜区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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