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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2.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3.负责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4.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

  6.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行政监察部门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依法提出行政监察建议;

  4.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民政部门

  1.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2.督促、指导殡葬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监督、指导劳动教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财政部门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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