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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2.在项目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核准项目时,须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

  3.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分析和报告;

  2.指导和督促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督促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和完善工业安全预警机制,负责工业应急管理;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的考核内容;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审核,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督促各类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科学技术部门

  1.将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检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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