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三)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引导、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安全生产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完善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装备;
(三)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五)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