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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承担的以下职责:

  1.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

  2.承办与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并监督执行。

  3.指导、监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二)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首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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