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制定《荆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十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凡发生重大或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政府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负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有可能超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由市安委会进行约谈,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十九)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七十)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七十一)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七十二)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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