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相应的经营实体,作为集体资产的委托经营者,具体承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具备条件的村也应建立相应的经营实体。
(七)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乡镇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宗旨,社员资格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产生和罢免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资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
二、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按照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以及村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和重大项目审计等各项制度。结合当前实际,针对薄弱环节,还要重点健全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产权制度改革、收益分配、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公示审议结果。
(二)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业务收支活动必须使用规范票据,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建立健全内部结算凭证的登记、领用和保管制度,加强结算凭证管理。
(三)资产台账管理制度。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如实记载和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现状、价值、收益和变动情况等。资产台账登记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每年3月份前,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占有、使用的农村集体“三资”通过年报形式逐级向乡镇、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四)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特别是资金数额较大项目,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区县、乡镇统一实行招投标。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招标单位要加强招投标档案管理,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