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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使用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负责本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决定本集体“三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和向成员提供服务等。

  (五)依法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同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改革与发展给予支持、监督和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

  1、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会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在乡镇层面,成员代表名额一般为40人左右,由现有行政村和原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集体企事业人员推选产生;在村层面,成员代表可参照现有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人数及其组成确定。

  2、理事会。理事会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拟定集体“三资”收益分配方案;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在乡镇层面,理事会一般设成员7-9名,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一般由乡镇领导、乡镇集体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老干部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考虑现行实际情况,目前可由乡镇领导兼任。在村层面,理事会一般设成员5-7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可由村主要领导兼任。

  3、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理事会的职责履行情况、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活动和相关财务情况等。在乡镇层面,监事会一般由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5-7名组成,设主任1名,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在村层面,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小组代行监事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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