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办[2010]13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闵行区、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市农委领导同意,现将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16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7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
按照逐步推进“政社分开、政资分离”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健全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新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层面一般统一为ⅹⅹ区(县)ⅹⅹ镇(乡、街道)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级层面统一为ⅹⅹ区(县)ⅹⅹ镇(乡、街道)ⅹⅹ村经济合作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申请,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备领导小组(或筹备委员会),下设筹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筹备事项。工作小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报筹备领导小组(或筹委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明晰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成员资格,推选成员代表,制定选举办法等,报筹备领导小组(或筹委会)审核通过。筹备领导小组(或筹委会)召集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其他重要事项。(详见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