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
(2006年5月30日 深财购〔2006〕10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根据《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深府办〔2006〕10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品(服务)禁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政府公务车定点维修资格招标时,应将“具备汽车空调CFCS制冷剂回收设备及处理能力(交通局维修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和“已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在维修中妥善管理和利用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市环保部门出具证明)”作为招标准入资格条件。同时汽车维修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供交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在对电视机、电脑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时,应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由液晶显示器、主板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清洗工艺说明及清洗剂不含CFCS的书证材料,对生产中使用含CFCS类清洗剂的上述产品或未能按要求提供书证材料的,招标评审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不得成为中标商品。
三、在对中央空调、冷柜、冷库等制冷设备(系统)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在招标要求中明确提出其制冷剂必须使用R-134a等不对臭氧层产生破坏的产品,不得采购使用R-12、R-22等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设备(系统)。
四、环保部门将配合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加强对投标企业投标资质的审查,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得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