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要及时存入代理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的地区,需经市财政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 诉讼费专用票据分为预收、退费和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样式。深圳市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用票据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诉讼费的预收票据由代收银行直接到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用;诉讼费的退费和结算票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统一领用,各区人民法院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领用。
第九条 移交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和移转。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依法审查决定移送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及由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指定管辖的,由原受理案件并收取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组织转移预收的诉讼费:移送至深圳市内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负责组织转移的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审理材料的同时,开具移送案件诉讼费转移通知书,交给代理银行进行调帐处理;移送至深圳市外的案件,诉讼费的转移按照退费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后,其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本级人民法院经费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人民法院开展正常业务的各项经费,不能因经费不足影响人民法院办案。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市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含人民法庭)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代理银行任一网点后,该行各网点须及时将诉讼费用收入划入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为人民币帐户。
市财政专户统一收取的诉讼费用,由代理银行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根据各区人民法院上月实际收取的诉讼费用,按85%的比例分别划入各区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专户。区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市级按15%的比例进行统筹,纳入市级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