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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深财库〔2005〕32号)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过渡结算账户的管理,严格预算约束,根据《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开设和管理过渡结算账户的手续及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过渡结算账户在代理银行的开户手续。

  (一)预算单位填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开设(变更)审批表》(附件1),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在已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代理银行受理申请并完成开户手续后将审批表交回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各1份。

  二、过渡结算账户具体支付事项的填报。

  (一)过渡结算账户的支付事项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确认办法,即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支付事项(指符合深财库〔2005〕31号文规定的水、电、气、话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和其他实际购买支出)需要,填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附件2)交财政部门。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经财政部门确认后,作为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支付过渡结算账户资金的依据。

  三、支付确认事项的变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原则上保持不变,预算单位确需变更的须另行填报审批。

  四、过渡结算账户的管理与监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须严格按照深财库〔2005〕31号文的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所核定的支付事项进行支付操作和支付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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