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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 深财库〔2005〕30号)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自2003年8月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各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改革进展顺利,试点初见成效。随着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数量逐渐增加和资金支付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市集中支付现行系统的网络化、无纸化模式在大大提高单位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对支付的安全保障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系统安全,各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应高度重视财政资金拨付的安全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关于资金支付方式的划分。

  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的资金,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余资金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方式予以拨付,没有规定的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二)关于对授权支付的管理。

  1.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的支付令时要及时处理,并认真核实。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操作人员收到授权支付令后须向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电话核实。

  2.代理银行对于向个人账户、外地收款人账户等特别账户划款的授权支付要进行特别的和事前的监管。同一特别账户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日付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超过部分作废票处理。

  (三)关于对直接支付的管理。

  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支付,单位除向国库支付中心报送直接支付申请外,还必须提供纸质申请书(见附件,单位可直接复印附件填报,也可从www.szfb.gov.cn下载电子文档后填报;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所需纸质凭证仍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同时,代理银行操作人员在收到直接支付令后必须向国库支付中心财务人员进行电话核实;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操作人员必须根据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交的纸质拨款凭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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