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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十八条 其他应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四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主体应当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出前,依照规定公告招标信息,并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3日内,依照规定公告中标信息。

  第二十条 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根据情况应当进行修改的,信息公告主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对公开招标信息进行变更的,应酌情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委托新闻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受委托媒体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及时发布。

  受委托媒体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与信息公告主体提供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受委托媒体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信息之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的应知悉日期。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发布或不依照有关规定方式、期限发布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公开招标信息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方式明显不合理的;

  (三)公开招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公开招标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媒体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市、区财政部门有权撤销委托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或发布范围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纪律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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