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
(二)依照有关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三)对区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凡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格预审信息;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录;
(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的考核结果;
(八)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咨询专家等违规情况的通报;
(九)投诉处理信息;
(十)上述信息的变更;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名称;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