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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单位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十条 单位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第六十一条 单位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单位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单位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考评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其中,会计报表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月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明细表;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明细表。

  月度会计报表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其中,月度财务指标快报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

  第六十三条 单位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财务计划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单位的盈亏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及亏损原因和改进措施;

  (三)资金周转情况;

  (四)主要税费交纳情况;

  (五)主要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方法的变更;

  (六)其他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单位外部考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单位内部考评由本单位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单位进行的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单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可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七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为主要依据。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委托。

  第六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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