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四十九条 单位(不包括所属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市财政部门。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费用支出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五十条 不在合并会计报表并表范围内的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其所属企业产权,无须办理产权转让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单位及所属子公司因产权划转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重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所涉及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划转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单位所属子公司国有产权划转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产权划转的,申报变动的账面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申报变动的账面净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申报国有产权划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划转申请报告(包括划转单位及所属子公司的概况、划转的理由、划转方案等内容);

  (二)产权划出方与产权划入方的产权归属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划转基准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市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单位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十四条 单位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单位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单位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单位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单位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

  单位提取的法定公益金应主要用于单位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单位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消费性支出,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第五十六条 单位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账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单位每年应按照净利润5%-15%的比例上缴给市财政部门,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上缴的净利润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用途:

  (一)市财政部门用于平衡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为改制单位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

  (三)市财政部门为特殊困难单位提供部分资金的支持;

  (四)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审计的费用开支;

  (五)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十九条 单位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