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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资产损失需核销的数额、形成的过程、原因以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二)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

  (三)审计、财税、工商、司法等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出具或确认的资产损失的各种审查报告、检查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第三十一条 核销资产损失依照下列规定审定:

  (一)单位及所属子公司单笔资产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单位及所属子公司单笔资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单位及所属子公司单笔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核销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后,可委托市审计部门或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或其所属子公司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可委托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申请核销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主管部门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市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单位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审批同意核销后,若单位已计提“四项”准备的,应首先冲抵相应的准备,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进行改制或股权转让时,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可以冲减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及其所属子公司已核销的应收帐款及相应资料应以协议约定方式将其权益归属转移到上级产权单位,由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协助产权单位继续追索。

  第三十六条 单位欠银行的债务,凡银行同意的,可以采取用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凡债权人同意转为股权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但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被出售单位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债务由原产权单位担保的,担保责任原则上转由债务受让方承担;无法转移的,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受让方提供反担保后,原产权单位可继续担保。

  第三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改制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单位重整等内容的方案。

  第三十九条 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进行改制,其改制方案可由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单位(向本单位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及所属子公司除外)制订。

  第四十条 单位合并前,各方单位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随同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经审计、评估后一并转入合并后的单位。

  单位分立前的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划分,对不宜分割的整体资产,由持有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价值补偿;单位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单位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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