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投资是指单项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境内投资;重大投资是指单项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境内投资及境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重大投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单位申请对外重大投资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议申请书;
(二)项目说明或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向文件;
(四)相关实物、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
(五)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单位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所投资的当地政府有关许可文件;
(七)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决议文件;
(八)专家咨询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般投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报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材料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单位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一般投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决议文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单位净资产验资文件或近期财务报表;
(四)单位投资资金来源及累计对外投资额的说明;
(五)主管部门对单位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
市财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单位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连续3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单位资本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以及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进行清理,发现重大对外投资损失,必须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及其所属子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以下称资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的核销范围如下:
(一)应收帐款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多次追收,经司法机关确认确实无能力偿还的;
2.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且有司法、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
3.虽然帐龄不足3年,但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债权无法收回的。
(二)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原有效能,不再有使用价值的;
2.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3.经财产清查盘点,帐实核对发生盘亏的;
4.经削价处理或评估后,发生减值或贬值的。
(三)长期投资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投资的企业已破产或关闭,经清算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额;
2.所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资产灭失或专项评估后发生贬值部分。
第三十条 单位申请核销资产损失应报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