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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 单位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市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单位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 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单位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制定各项成本、费用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的各项耗费,都应该计入单位的成本和费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并按照以下要求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

  (一)单位全年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最高按营业收入总额的10‰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全年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最高按该部分营业收入总额的5‰列支业务招待费;

  (二)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列入成本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单位应参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开支差旅费;

  (六)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或发出方法,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等,应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上述事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单位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单位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薄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单位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单位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净资产的50%。单位对外投资按投资总额大小分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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