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市属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核定单位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四)参与单位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五)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七)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八)制定单位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制定单位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十)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指导和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行使的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经市财政部门授权,有关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所属单位的重要财务事项实施监管;
(四)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股权的管理、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报表统计汇总以及日常财务监管工作;
(五)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六)市财政部门授权行使的所属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三)编制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单位各项资产;
(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六)拟订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七)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八)实行单位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十)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一)统一向市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
(十二)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在财务管理上由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转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委托法定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审计,并对其全部资产按照规定评估作价,扣除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转作国家资本金。其非经营性资产,相应转为经营性资产。
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单位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单位拥有子公司的,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对单位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主管部门在单位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
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单位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