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做好节能信息公示。建设及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施工及销售现场设立建筑节能公示牌。公布各项节能指标及措施、材料应用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重要信息,并作为节能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一、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条件允许的新建民用建筑应积极采用地源热泵及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方式,大量应用太阳能光电、光热技术,多层以下住宅工程宜采用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结构一体化设计、施工。任何物业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装置。建制镇及新农村住房建设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沼气、秸杆气等新型能源。
十二、改变我市现行的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凡在2011年4月1日后取得土地所属权证的,以及在2011年4月1日前取得土地所属权证但在2011年后动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结构禁止采用砖混和底部框架抗震结构砌体。凡违反此规定的,其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等所有相关手续不予批准,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将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将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三、做好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继续扩大试点项目,做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
十四、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对墙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缴的有关法规及文件,使这一调控措施发挥其真正作用。财政部门及墙改部门要加强监管,政策要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严禁以各种各义对其减免或缓缴,做到应收尽收、应返尽返,运用好此资金,加强对新材企业及节能减排项目的扶持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
十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培训。自2011年1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节能的管理、图纸审查、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质量监督等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节能培训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否则不能从事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市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从业人员情况,组织对全市建设(开发)、施工、审图、设计、监理、检测、质量监督和外埠在阜新的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机构的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统一进行节能培训、考试、取证。对未经节能培训的项目经理、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质检、检测、材料、监理等各类人员登记入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执业、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者,责令停止作业,并录入该人员所在单位不良行为档案。在企业资质年审、年检时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