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资金审核意见;
3.由市金融办将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5.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进行完毕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报送结算报告,由市金融办进行初审结算;
6.市财政局复审结算并作决算办理。
第八条 如申请未获通过,市金融办负责向相关金融机构出具书面理由。
第九条 对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在深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购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保留稽核权利和追责权利。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须向市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奖励的报告一式3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
(二)相关金融许可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三)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工商注册证明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的地区总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成立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资料一式3份;
(五)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六)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购地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规划国土部门签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二)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三)购地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