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住重点,坚决严厉打击。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处罚的要处罚到位,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迅速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工作实效。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实施"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打非治违的工作决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各级政府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的》(皖政〔2004〕37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场所,没有采取有效制止取缔措施的,要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