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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把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3)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4)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采用扩壶爆破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主要提升和通风设备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4)开采规模低于省政府最低控制标准的矿山应关而没有关闭到位的;
  3.交通运输
  以市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以及客运站为重点,严厉打击: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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