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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11年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通知


  (二)教学管理。开展贯通培养的试点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职业(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要求,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整体设计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考核要求和考试大纲等。试点院校要成立贯通培养的教学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实习实训)。

  (三)学籍与收费。学籍管理分两段实施,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帮困助学纳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体系;高职阶段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执行,学生资助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同等待遇。

  (四)考核与发证。贯通培养的学生原则上不分流,但允许试点学校在学生学完一年课程后进行甄别,不适合继续学习或不愿意继续在同一专业学习的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相近专业学习。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证书。对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节点

  2011年的试点工作,列入当年中等职业学校的秋季招生计划。试点院校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规格。依托职业教育集团实施贯通培养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要与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共同申报。

  我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实施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试点院校,进入集中汇报答辩程序,通过答辩程序并经我委审核同意后进行试点。

  依托职业教育集团实施贯通培养的申报材料,须经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与中高职院校共同签署盖章。申报材料包括:1.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申报的公文(行业职业教育集团由牵头单位、区域职业教育集团由区县教育局在公文上盖章);2.人才需求的市场调研报告;3.试点方案;4.贯通培养教学实施计划等,一式8份;同时报送光盘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

  2010年中高职院校已试点且2011年继续试点的专业,应对2010年度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优化方案,报市教育评估院。

  以上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7日。报送地点: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职成教评估所(陕西南路202号207室)。邮编:200031;电子邮箱:yangchanglia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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