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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措施。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市场执法,对无资质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经营等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公安消防部门对未通过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的运输单位、车辆、人员,一律不予办证。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运输行为。

  (四)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监管单位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加大教育宣传和检查指导力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储存烟花爆竹,切实防止单位私自购买、燃放非法烟花爆竹,特别是要防止私自购买礼花弹等危险等级较高的产品。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质量技监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本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负责追回,并作退货处理。

  (二)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要加强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沪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网安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排摸、取缔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及时删除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信息,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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