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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权限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现就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许可,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交通港口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车辆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同时,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街道的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辖区非法烟花爆竹泛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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