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步骤。
1.规划设计阶段。2011年3月底前,各产煤省辖市政府、省骨干煤炭企业编制完成下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督促下属煤矿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工程设计、分系统集成对接方案设计。总体规划方案由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报河南省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此基础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方案。
2.试点工程阶段。2011年6月底前,6家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河南分公司选择15个矿井作为试点,全面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3.整体推进阶段。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省骨干煤炭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正在整合的矿井)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年底前,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中的生产矿井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投入使用。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4.检查验收阶段。按照“建设完善一批、组织验收一批”的原则,对按照上述各阶段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煤矿及时组织验收。地方煤矿由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各产煤省辖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编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每季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闭。(二)省骨干煤炭企业:统一组织开展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编制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方案,审查批准工程设计,保证资金投入,组织检查督促和验收,每季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闭。(三)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四)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生产煤矿、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五)省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基建矿井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七)省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对实施关闭的煤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