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单位资产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二十二、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二十三、凡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十四、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二十五、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广告、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六、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发行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文化机构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加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二十七、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二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二十九、支持文化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将拟上市文化企业纳入全省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享受“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等政策扶持。
三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分类指导文化产业发展。
三十一、鼓励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创业人才。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文化产业研究,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完善文化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教育培训、项目策划等基地,着力培养实用性、复合型技术人才。
三十二、落实“齐鲁文化英才工程”,大力培养文化产业管理、文化资本运营、文化经纪代理、文化产业经营和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人才。
三十三、建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完善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和文化人才网络化管理。积极试行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四、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文化产业科研人员和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学习,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熟悉文化产业特殊属性、擅长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军人才。
上述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办发〔2007〕92号)和《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07〕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附件2
关于促进重点文化产业
园区(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我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集聚、孵化作用,整体提升文化产业的实力和发展质量,特制定促进我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