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抓住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这一中心环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培育大型文化市场主体,加快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改革,积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继续推动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实行文化市场统一执法,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创新政策措施
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增加政府投入,不断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支持文化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文化产业发展十大行动计划。支持文化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推动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土地优惠政策,探索、创新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与文化产业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后劲。
(四)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机制,实施“齐鲁文化英才工程”、“文化产业英才培训工程”,加强文化产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研发创新、创意策划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完善文化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与文化企业创建人才培养、教育培训、项目策划等基地,着力培养实用性、复合型技术人才。加大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力度,通过“引进来”和“送出去”,尽快聚集一批熟悉海外文化企业运作的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建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完善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 1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关于促进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3关于打造山东文化产业品牌的实施方案
4关于推进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
附件1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强省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逐步加大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采取贴息、补助、奖励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及跨区域整合,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统筹使用宣传文化发展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支持全省文化单位推进改革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里做法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里对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管理使用效益好的地方给予支持。
二、设立山东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成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作为我省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提升骨干文化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社会资本;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投资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2010年首期投资基金4亿元,根据财力状况和投资基金运作情况,按年度逐步扩大规模。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经批准可以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三、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对新创办文化企业,根据企业税收缴纳和同级财力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四、利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贷款、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等文件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
六、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