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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许可材料审查节奏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许可材料审查节奏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函字〔2010〕105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2011年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各地审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加快隐患整改和许可审批核发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经营批发企业许可材料审查备案工作

  根据省局要求,目前已有部分地市上报了备案材料,第一批通过省局审核的企业已经重新核发许可证,但还有一些市(地)仍没有上报备案材料,各地要集中人力加快材料审查节奏,尽快报送备案材料。一要加大企业隐患整改督促力度。督促企业按要求尽快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并抓紧与评价机构联系复查,出具合格评价报告。二要督促企业加快申请要件办理工作,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要尽快上报备案,完成重新核发工作。整改和上报时限不超过2011年1月10日。

  二、加强临时零售摊点数量控制,规范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一)各地在规划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摊点数量时,不能超过当地2010年春节期间的布点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压减。摊位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禁止在城区内设置烟花爆竹临时中转库,禁止库房内超限量储存,禁止临时零售点连片经营等违规违法现象。经营批发企业要本着少量、多次、勤运的原则为零售摊点配送货物,尽量减少销售现场临时储存量。

  (二)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严禁在居民楼底层设置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店(专柜),常年零售店(专柜)选址和经营条件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和《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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