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创建“天津市无烟学校”的实施意见
(津教委〔2010〕129号)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高等院校,中职学校,企事业办学单位,有关校外教育单位,各有关直属单位:
烟草可以导致多种疾病,甚至可以因加重疾病而死亡,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此,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工作要求,使青少年远离烟草危害,市教委、市卫生局决定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创建“无烟学校”活动,并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和卫生局要加强对学校控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成立创建“无烟学校”活动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本区县和学校创建“无烟学校”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动员各级各类学校参与创建活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创建活动,卫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把控烟工作与先进性评比结合起来,保证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创建活动。
二、创建标准
按照《意见》中无烟学校参考标准执行。
三、广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向师生传授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要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控烟知识,劝阻家人不吸烟和避免被动吸烟。要发挥教师表率作用,教师在学校的禁烟活动中以身作则、带头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
四、评定方法
1.中小学校经自评确认达到“无烟学校”标准后,向辖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辖区教育局和卫生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并会同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标准的学校将予以“天津市无烟学校”命名表彰。高等院校经自评确认达标后,直接上报市教委体卫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