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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标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催办、督促、检查,要通过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上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政府办公厅(室)应协助人大常委会、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面商办理、现场办理,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处理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六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建议、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按年度通报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办理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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