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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将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慝、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吊销矿长、主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领导和专业技术职务,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部门的“非煤矿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停产三个月,死亡2人停产六个月,死亡3人停产十二个月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第五十七条 建立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负有职责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对隐患整改不力的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阻挠、暴力抗拒执法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第五十八条 建立黄牌警告和约谈制度,对瞒报、迟报事故的,要从严处理;对制度不全、投入不足、保障不力导致事故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存在2处(含2处)以上非法生产建设矿山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上级政府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或会议决定不落实的;对下级上报或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久拖不决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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