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实体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明确产权关系,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实体机构的合法经营收入用于社会团体发展。
(四)社会团体设立的实体机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合理规范设置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管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实体机构,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直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卫生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和内部管理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年度审计报告;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情况。
根据社会团体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省卫生厅在年检前对有关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省卫生厅视不同情况决定延迟年检、不受理其年检或在年检时不予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社会团体职能、不开展活动的社团组织,省卫生厅不再受理其年检。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应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个人在社会团体中领取报酬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资产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厅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