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需对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的,应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按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通过。省卫生厅也可以根据对社会团体的审查情况,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社会团体的个别重大事项,对社会团体负责人提出调整、撤换意见,再经社会团体民主程序决定。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 (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有关业务处室应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引导和扶持力度,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让社会团体分担省卫生厅业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不得与省卫生厅机关处室合署办公,其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办公场所要与省卫生厅机关处室分开。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省卫生厅审批同意: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
(三)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四)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举办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活动,需向省卫生厅报送下述材料:
(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请示或函;
(二)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体机构管理。
(一)社会团体设立的实体机构必须为社团独资或控股,以开展科普培训、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为主。
(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实体机构不得冠以“湖南省卫生厅××企业(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