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卫监察发[2010]5号)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厅主管的卫生学会、协会:
现将《湖南省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社会团体,是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由省卫生厅业务主管以及挂靠省卫生厅或厅直属单位的省级卫生类学会、协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独立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省卫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社会团体不得以湖南省卫生厅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省卫生厅的字样。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卫生厅机关处室对社会团体实行分工负责。
(一)厅人事处是社会团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工作,以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会团体换届工作;负责社团负责人审查、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