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粤质监〔2010〕122号 2010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大部署,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促进我省标准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选时间及要求由省质监局公告。
第三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选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实施一年(含)以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项目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年度获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5个。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2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3个;三等奖不超过25个。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不少于10个。
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企业(联盟)标准项目有关指标应当能够体现自主创新的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