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职责,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等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要组织本区的公安、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安监、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社等部门及各镇(街)、村(居),共同组织管理好禁放区域禁放和限放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禁放区进行检查,对限放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宣传部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做好岛内禁放和岛外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禁放法规宣传,维护法律权威;组织开展对限放有关规定的宣传,确保安全有序燃放。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的学生进行禁限放法规宣传教育,动员学生自觉遵守禁放法规,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事故。文化部门负责查禁酒店、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焰火”)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城市执法部门要在春节等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在禁放区域开展查禁工作,查获非法销售、燃放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证的合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供销社部门负责对限放区域内合法批发、零售企业经销的烟花爆竹进行检查,确保销售的产品正规合格,防止事故发生。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交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确保运输安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出口烟花爆竹行为。
四、加强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安全
我市没有烟花爆竹生产和出口企业,监管重点是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环节。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进行严格监管。
㈠加强经营和储存环节安全监管。严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办”)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市、区烟办要严格按照《关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烟办〔2007〕2号)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并合理布局。批发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要至少保存2年备查。严禁批发企业、零售点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批发企业、零售点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可以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量在核定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或在其他地点储存;严禁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储存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