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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阳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是对乡镇、企事业单位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应急办、气象局共同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办事处)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应急联系人,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四)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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