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投标申请人条件以及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经批准,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5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名称、类型、位置、建筑面积、区域范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与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求,相关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车位(库)、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投标书份数、企业情况、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要求、拟派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与业绩、物业管理设计模式、机构设立、岗位安排、员工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及装备的机械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测算、公共能耗管理、投标承诺、投标书密封加盖企业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等要求。
(四)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
(五)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六)财务管理,包括对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情况。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条件或者优惠条件。
(九)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十)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